私募信披细则正式文件落地 9月1日施行
私募信披细则正式文件落地 9月1日施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6月9日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及其配套文件,该细则共七章五十二条,将于2023年9月1日正式施行。
对比之前的征求意见稿,《实施细则》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净值披露频率进行了调整。规定开放式私募证券基金在封闭期内至少每季度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并且基金净值披露频率不得低于开放频率。此外,开放式证券私募投资基金还需至少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第十条新增了关于主要投向单一投资标的的私募证券基金需就投资标的估值情况进行具体说明的规定。对于投资其他私募基金或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除外)的私募证券基金,《实施细则》要求其季报需按所投资管产品管理人列示投资金额及占比,而之前仅需披露前五名的投资规模信息。
第十三条增加了高集中度投资披露要求中的豁免条款,即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等特定金融工具时可豁免披露。同时,《实施细则》还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需在年报中披露管理人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可能影响正常持续经营的重大事项或情况。
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要求也有所变化。例如,第二十七条规定,投资其他私募基金的私募股权基金应详细披露所投私募基金的情况,包括名称、类型、累计投资成本等信息。第二十九条则指出,若某私募股权产品将90%以上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单一私募基金,则需披露该单一私募基金的完整信息披露报告。
关于清算报告,《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私募基金应在每次清算结束后及时披露清算报告;若超过一年无法完成清算,则每年至少披露一次清算相关事项。另外,即使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担任清算组成员,仍需配合进行清算工作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私募信披细则正式文件落地 9月1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