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法新规解读 房产证上加名是否意味着离婚时一定能分到房产 共同共有与分割规则解析

房址和户型选好后,情侣或夫妇常因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而产生矛盾。自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正式施行,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规定引发了关于在房产证上加名是否能在离婚时分得房产的讨论。根据新规定,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孕育子女情况、离婚过错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具体数额。
例如,陈先生与崔女士结婚后将婚前购买的房屋登记为夫妻共有。两人共同生活十一年后离婚,最终法院判决崔女士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20万元。另一个案例中,许先生父母全款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小两口名下,两人离婚时,法院判决房屋归许先生所有,但需给予范女士7万元经济补偿。
此外,对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的情况,如果没有明确约定份额,则一般视为共同共有,分割时按50%计算。若一方出首付,双方共同还贷,原则上房屋归支付首付方所有,但需按对方还贷款比例及离婚时房屋价格给予另一方补偿。
在某些情况下,如被胁迫或欺诈加名,给予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相关行为。同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也对家务劳动补偿做了细化规定,确保“全职太太”等群体的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