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依法没收许智峯犯罪得益 法庭行动遭抹黑攻击

香港特区政府2月17日发布新闻公报称,香港原讼法庭当天应律政司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附表3第9条发出没收令,没收许智峰所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得益。特区政府发言人表示,注意到网上对法庭依法采取行动的失实抹黑和恶意攻击,并对此予以强烈谴责和反对,同时澄清事实真相。
香港是法治社会,一直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提出没收令申请是为了防止犯罪者从其犯罪行为中获益。这种做法在世界各地都很常见,适用于任何严重罪行,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行。
许智峰涉及多项刑事控罪。2020年他串通外国政客伪造文书,以虚假资料欺骗法庭以取得保释期间离港许可,随后弃保潜逃。潜逃期间,他继续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2021年8月12日及2023年6月21日,两名裁判官分别就许智峰涉嫌“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及“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发出拘捕令。目前,许智峰被警方悬红通缉,也是保安局局长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89条指明的有关潜逃者。
没收令的申请和发出必须依照《实施细则》附表3订明的严格条件,包括法庭须先确认已潜逃的被告人本可因相关罪行被定罪,并裁定该被告人曾从中获利。法庭还需确定被告人犯罪所得的价值以及没收时可变现的款额。因此,不存在所谓可以随时或任意没收私人财产的情况。
许智峰在潜逃离港前后,将接近250万港元的个人资产转移给其母亲及妻子,法庭信纳了律政司提交的相关交易证据。根据法例,如果被告人在被起诉日期前六年内将犯罪所得转移给他人,受赠人持有的财产可被视为被告人的可变现财产并予以没收。这一机制旨在防止罪犯通过转移财产规避法律制裁。
原讼法庭批准没收的犯罪所得价值均是严格根据证据和法律厘定的,许智峰的犯罪所得价值是基于相关证据计算出的合理价值。特区政府重申,危害国家安全是非常严重的罪行,政府将竭尽所能,用一切合法手段追捕及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追究其法律责任,维护国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