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丈母娘起诉女婿要7万带孙费获支持 合同约定引发争议

女婿马毅常年在外务工,无暇照料家庭。因此,他与丈母娘周梅签订合同,请她帮忙带娃,并约定每月支付5000元作为报酬。然而,由于经济困难,马毅未能按时支付费用,最终拖欠了近7万元的“带孙费”。
2020年,马毅与妻子生育了宝宝小洋。由于马毅在外务工,小洋便由周梅照顾。2021年10月1日,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明确周梅为马毅提供照顾小洋的服务,每月支付5000元。起初,马毅按约支付工资,但自2024年6月起开始拖欠。经多次催告未果后,周梅将马毅诉至新邵县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劳务工资、房租等款项合计6.95万元。
庭审中,马毅辩称已于2024年4月17日口头通知解除合同,之前的义务已履行完毕,后续带娃为周梅自愿行为,不应计算报酬。他还表示自己并未与周梅一家共同生活,不应承担租房费用,并且无力负担每月5000元的“带孙费”。
法院审理认为,在父母具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祖辈对未成年人不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如果子女有抚养能力却将孩子交给老人长期抚养,老人有权要求由此支出的费用。本案中,双方已签订《劳务合同》并约定了具体报酬,马毅应支付周梅每月5000元的劳务报酬。因此,法院判决马毅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周梅劳务工资及租房费用6.95万元。
法官指出,丈母娘帮忙带娃并非法定义务,而是基于亲情或协商的“自愿行为”。若女婿曾以书面形式承诺支付报酬,则构成合同关系,需按约定支付“带娃费”。此外,若丈母娘在带娃过程中垫付了抚养开支,可依据委托合同或无因管理主张返还。尽管法律未强制要求支付报酬,但老人带娃的辛劳应被尊重,父母应履行抚养小孩的义务,避免让老人“出钱出力又寒心”。建议夫妻与长辈提前明确费用分担方式,如签订书面协议,避免纠纷;从情感角度上看,子女应主动感恩老人付出,而非将亲情援助视为义务。家庭关系的和谐既需法律规范,更离不开相互体谅与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