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女子先兆流产请假,单位不批还开除!法院:赔付7万余元 孕期权益受保护

访客 2025-05-19 14:22:36 6236
女子先兆流产请假,单位不批还开除!法院:赔付7万余元 孕期权益受保护摘要: 我国正在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特别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的权益保障日趋完善。闫女士在北京一家文化传播公司工作多年,并签订有劳动合同。怀孕...

我国正在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特别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的权益保障日趋完善。

女子先兆流产请假,单位不批还开除!法院:赔付7万余元 孕期权益受保护

闫女士在北京一家文化传播公司工作多年,并签订有劳动合同。怀孕后她因身体不适被医院确诊为先兆流产,建议休假14天。然而,公司认为她之前已经休过几天病假,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不能再继续休病假,因此没有批准她的请假申请。公司态度强硬,最终以违反请假制度和旷工为由与她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审理后认为,闫女士处于孕期,因先兆流产请病假并提交了病假条,公司以其违反公司制度、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向闫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请假期间差额工资七万两千多元。

张女士就职于北京一家公司,生完孩子产假结束后,公司人事微信通知她返岗。张女士回复希望将年假和丧假一起休,理由是孩子太小无人照顾且姥姥去世。公司人事表示可以,并提议可以把哺乳假一起休。一周后,公司以张女士接到返岗通知后未到岗且未履行请假手续,连续旷工超过7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法院审理后认为,考虑到张女士在哺乳期内,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公司支付张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000元及育儿假工资1360元。

刘女士是北京一家科贸公司的财务经理,合同约定每月工资7000元,公司依法缴纳了生育保险。她在怀孕生产前一个月左右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沟通,提出生产45天后可以在家办公,假期往后延。王某同意不耽误工作就行。刘女士顺利生产后,社保部门核准支付其生育津贴26059.37元。公司多次通过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她沟通、安排工作。公司在本案中称刘女士在产假期间同时领取了生育津贴和工资,属于重复收入,要求返还生育津贴。法院审理后认为,生育津贴与劳动报酬法律性质不同,女职工因生育享受的产假系法定权利,提前返岗上班是爱岗敬业的体现,用人单位支付相应劳动报酬符合劳动法相关规定。最后判定刘女士无需向公司返还生育津贴。

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勇敢向不法行为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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