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婚内强奸案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33万 追责办案人员

访客 2025-05-30 14:15:40 5369
婚内强奸案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33万 追责办案人员摘要: 婚内强奸案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33万 追责办案人员!5月29日下午,40岁的尹某在律师的陪同下向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此前他因“婚内强奸”被羁押了285天,...

婚内强奸案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33万 追责办案人员!5月29日下午,40岁的尹某在律师的陪同下向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此前他因“婚内强奸”被羁押了285天,去年这一天正是他走出看守所的日子。出于种种考虑,他在一年后的同一天正式决定申请国家赔偿33万元,并要求追责相关办案人员。

婚内强奸案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33万 追责办案人员

尹某是濮阳县徐镇镇前九章村人,初中文化。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显示,他于2023年8月18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4年5月28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案件由濮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尹某涉嫌强奸罪于2023年10月30日移送检察院起诉。同年11月24日,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3月4日,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4月3日又建议恢复庭审,7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同日法院裁定同意撤回起诉。

根据濮阳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的情况,尹某与武某系夫妻关系,自2023年2月以来因感情问题分居,武某提出离婚。2023年7月26日中午,尹某前往濮阳县龙城国际东区13楼,在主卧室内对武某实施强奸。然而,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未达到起诉条件,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如不服该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或直接向濮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尹某认为,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之前的批捕决定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导致他失去285天的人身自由,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因此,他请求检察院支付135523.2元的国家赔偿金、10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100000元的交通、住宿、差旅费和律师费等支出(总计335523.2元)。他还要求检察长公开登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并对侦查人员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官启动追责程序,或将他们的违法违纪行为移送纪委监委调查。

当天下午,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陪同尹某前往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服务中心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检察院工作人员已接收并表示将移交给主办该案的检察官。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不方便透露案件信息,建议联系当事人或检察院政治部负责宣传的人了解情况。

阅读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