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新规即日生效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36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5月30日
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该条例最初于1986年4月30日由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过多次修正。今后,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