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违建房屋买卖纠纷案法律分析 无合同购房款追回之路

白女士十几年前花上百万元购买了一处房产,但入住后发现这是一处违法建筑,房子最终被拆除。由于没有签订正式合同,白女士仅凭转账记录等证据起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购房款,但被法院驳回。
2013年,白女士与顾女士口头约定以115万元购买一套房屋,她支付了15万元现金,并向顾女士的丈夫张先生转账100万元。不久后,白女士接到限期拆除公告,得知所购房屋是违法建筑,要求她在7日内搬离。房屋被拆除后,白女士将顾女士夫妇告上法庭,认为顾女士出售违法建筑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要求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购房款115万元。然而,顾女士夫妇不承认这一说法,而白女士只能提供100万元的转账记录和物业费收据,未能证明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法院因此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在顾女士的丈夫张先生去世后,白女士再次提起诉讼,这次她将顾女士及其子女告上西城法院,认为张先生收取100万元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要求返还这笔款项。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鉴于无法确认双方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或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张先生、顾女士取得白女士转账的100万元缺乏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法院判决顾女士及子女在继承张先生遗产范围内向白女士返还100万元。
法官提醒公众,在日常交易中,如需与他人建立房屋买卖等合同关系,应当签订正式书面合同,并通过第三方监管账户或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购房款项,同时注意完整保留相关记录。一旦发生纠纷且协商未果时,可以凭借这些记录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确实无法证明合同关系存在,自身利益又受到损害,可以通过主张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方式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