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翟欣欣一审被判敲诈勒索罪成立,获刑12年

访客 2025-09-19 11:34:50 5262
翟欣欣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一审有期徒刑12年,这一事件涉及翟欣欣对苏享茂的家属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经过法院的审理,认定翟欣欣的犯罪事实成立,并依法作出判决,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严肃性,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2025年9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翟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翟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判决翟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某等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翟某某与苏某某确定恋爱关系。同年5月,二人购买了海南省一处房产,总价319万余元,苏某某支付了购房首付款199万余元。同年6月7日,二人登记结婚。7月至9月间,翟某某提出离婚,并以举报苏某某及其公司相要挟,索要精神损失费1000万元,并要求海南房产归其所有。7月18日,苏某某被迫支付翟某某660万元,并将海南房产的购买人变更为翟某某。尽管如此,翟某某仍多次威胁苏某某,索要剩余钱款。最终,苏某某于2017年9月7日坠楼身亡。翟某某已退赔全部违法所得。

经审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某等人因苏某某死亡而造成的丧葬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法院认为,翟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数额特别巨大。在案证据显示,翟某某与苏某某婚姻关系仅存续42天,二人无夫妻共同财产,翟某某索取的是苏某某个人财产。翟某某不存在离婚时申请补偿或损害赔偿的民事请求权基础,为索取财物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法院综合考虑翟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予以量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某等人所主张的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均予以支持。公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和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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