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最高法解读孕妇泰国坠崖离婚案,跨国视频庭审顺利展开

访客 2025-10-27 11:28:21 2713
近日,最高法就“孕妇泰国坠崖”离婚案进行解读,并成功进行跨国视频庭审,该案涉及夫妻双方因异地分居导致矛盾激化,进而引发离婚诉讼,最高法通过视频连线方式,确保庭审顺利进行,并对此类跨国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明确解答,此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对于跨国婚姻纠纷的解决具有指导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负责人就跨国视频庭审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回答。2025年9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受理了王某诉俞某某离婚纠纷案,并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被告俞某某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由于被告俞某某在泰国监狱服刑,通过在线视频方式参加了庭审。10月10日,法院作出判决,准予王某与俞某某离婚,并判令俞某某给付王某离婚损害赔偿50万元。

本案中,因被告在外国监狱服刑,如何向其送达应诉材料、询问其意见,以及能否促成其通过在线视频方式参加国内法院庭审,成为顺利推进案件审理的重要程序性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向在境外服刑的中国公民送达司法文书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按照该公民所在国家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是委托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三是向该中国公民在本案中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本案中,实际可供选择的送达方式只有前两种。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选择了第二种方式,由我驻泰国大使馆向俞某某成功送达了应诉手续及证据材料。

关于如何向在境外服刑的中国公民录取询问笔录的问题,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领事官员可以依条约或在无条约的情况下以符合接受国法律的方式取证。但中泰条约未对领事官员能否在探视期间对其本国公民进行询问并做笔录作出明确规定,因此需要看泰国国内法是否接受这种取证方式。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外交部请驻泰国大使馆就此探询泰国监狱主管部门态度。经沟通协调,泰国监狱同意使馆在探视俞某某时就离婚案件所涉具体问题对其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随后,我驻泰国大使馆多次赴监狱探视,及时将多份询问笔录转回国内。

关于推动远程视频开庭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仅对通过即时通讯工具从域外取证作出了规定,对于跨境视频开庭没有明确规定。但从民事诉讼法对于视频取证的规定以及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基本原则及实践来看,人民法院安排境外当事人参加跨境视频开庭,需要尊重其所在国的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意愿。结合本案中被告在监狱服刑的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外交部委托我国驻泰国大使馆探询泰方监狱对于视频开庭的态度。泰国监狱方面对视频开庭给予了积极反馈,并提出建议以便安排俞某某单独接受庭审。最终,经过多次协调,本案在9月26日如期举行庭审。当日上午11时许,审理法院接通与泰国监狱的视频信号,俞某某通过视频参加庭审,画面清晰,双向通话清楚。上午11时30分后,俞某某下线,法庭继续开庭至中午12时许结束。

本案提醒,在涉外案件审理中,因当事人、证据材料位于境外,人民法院经常需要开展跨境送达、取证甚至远程视频庭审工作。司法实践中,应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通过我国法院与外国主管机关开展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合作,尊重对象国司法主权,保障各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确保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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