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上海孤老去世欠贷66万 民政局承担清偿责任,遗产管理人角色凸显

访客 2025-10-29 17:25:05 5856
上海一位孤独老人去世后留下66万债务,民政局承担了清偿责任,这一事件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角色,在遗产处理过程中,遗产管理人需负责处理遗产相关事务,包括清偿债务,此事件展示了社会对于遗产处理的责任与担当,也提醒人们在处理遗产时需谨慎,确保合法合规,摘要字数在100-200字之间。

孤寡老人生前向银行抵押贷款66万元,因急病去世导致债务逾期。老人没有遗嘱,也没有继承人,抵押的房产陷入程序上的僵局,债权人银行难以找到被告。

近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宣先生生前用自己的房屋向银行申请了最高额抵押贷款,因疾病离世后,该贷款无法继续清偿。为解决债务问题,银行先向法院要求指定遗产管理人。法院查明老人已无继承人,遂指定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随后,银行提起诉讼,要求民政局在管理遗产范围内清偿贷款。

民政局辩称,其无义务偿还债务,仅需在管理宣老遗产范围内配合银行进行拍卖,用拍卖款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等。如果遗产不足以偿还,则超出部分无需偿还。对于诉讼费,如果遗产不足以支付,则无需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宣老签订的《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含最高额抵押条款)》合法有效,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全额放贷义务,而宣老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故银行可依合同约定主张权利。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民政局应在管理宣老遗产范围内归还剩余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并按合同约定主张逾期利息。如民政局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银行有权以宣先生抵押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由民政局继续管理,不足部分由民政局在管理的遗产范围内继续清偿。

公民离世后若无继承人或遗嘱,其遗产易陷入“无人管理、无人清偿”的僵局,导致债权人权利落空、财产秩序受阻。为填补这一法律空白,《民法典》在继承编中创新性地设立并系统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确保任何人的遗产都能得到及时、专业、有序的管理。依据《民法典》,当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时,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本案中,法院判决进一步明确了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与行为边界。民政局并非债务人,而是依法承担起了“遗产管理人”这一新的法律角色,代表逝者解决问题,体现了《民法典》对社会现实问题的精准回应。

阅读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