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新规明确保险责任,谁应负责开门杀事故?

访客 2025-11-13 17:41:53 7495
新规明确了遭遇“开门杀”时的保险责任,指出责任应由谁承担,该规定对于日益增多的“开门杀”事件起到了重要的规范作用,针对此类事件,责任的归属一直是争议的焦点,新规的出台,为受害者提供了更为明确的保障,同时也提醒驾驶者和乘客在开门时需注意周围安全,避免发生意外,这一新规定将有助于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保障公众安全,摘要字数控制在100-200字之间。

日常生活中,车内乘客疏于观察,贸然打开车门与他人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俗称“开门杀”。这类事故的责任划分和保险赔付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全国多地时有发生“开门杀”导致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因情节不同而存在差异。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就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乘客“开门杀”的法律责任作出新规定,明确机动车保险人不得拒赔。

案例一:2023年6月9日,汕头一小车司机徐某某搭载一名乘客行驶至某路段时,将车停靠在路边,车身与路边留出大约1米的空隙。此时,60岁的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车内乘客突然打开车门,导致刘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因颅脑重伤住院232天,经鉴定为一级和八级伤残。由于徐某某的车辆仅投保交强险,并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法院判决交强险承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143370元赔偿责任,剩余1520430元由徐某某承担。

案例二:辛某某驾驶机动车载客,未紧靠道路右侧停车,乘客陈某开门时也未充分注意,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辛某某负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周某某无责任。辛某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法院认为,辛某某和陈某的行为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周某某24万余元,辛某某赔偿4200元,陈某赔偿1800元。

案例三:2023年5月,任某某驾驶车辆在黄岩区某路段行驶时,因乘客王某某开关车门时未注意安全,与周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乘客王某某负主要责任,驾驶人任某某负次要责任,周某某无责任。周某某外伤致右股骨颈骨折,评定为十级残疾。任某某的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法院最终确认周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256125.43元。

新规指出,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可以主张乘车人的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予以赔偿、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保险人不能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拒绝赔偿。

交警提醒,无论是驾驶员还是乘客,在开车门前一定要先观察周边车辆、行人通行情况,确保安全后再下车。推荐使用“荷氏开门”法和“两段式开门”法,以减少“开门杀”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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