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男子携孙子猥亵女童引发众怒,年龄不是犯罪借口
一名60岁男子带着其2岁的孙子对一名7岁女童进行猥亵行为,该男子有前科再次犯罪引起公众愤怒,此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呼吁加强儿童保护和教育,严惩性侵犯罪,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摘要字数控制在100-200字以内。
吴女士的女儿彤彤在小区公共场所遭到同小区60岁老人殷某某的猥亵。案发后,殷某某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被逮捕,并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吴女士对判决不满,向检方申请抗诉。
事件发生在2月4日。当时,吴女士在家里打扫卫生,女儿彤彤带着2岁的弟弟下楼买零食,遇到照看孙子的殷某某。两家小孩曾一起玩耍,大人也打过照面,几个孩子没有防备,自然玩到了一起。殷某某搭着彤彤的肩膀,引导三个孩子走到小区内的小花园。他坐在亭子旁的凳子上,多次夸赞彤彤长得漂亮,让孩子走到他面前让他看看。随后,殷某某用左手伸入彤彤上衣内抚摸其肚子,然后沿着肚子向下伸入她的生殖器官。彤彤感到疼痛后大叫,殷某某立即将手抽出。
事发后,彤彤带着弟弟赶回家,将遭遇告知了吴女士。吴女士立即报警,并带女儿前往医院检查。经检查,彤彤外阴未见明显破损与出血,处女膜未见明显破裂口及出血。次日,殷某某被警方传唤到案,并承认了自己的罪行。一审判决书显示,多年前,殷某某曾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2月5日,殷某某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半个月后被逮捕。公诉机关认为,殷某某以满足性欲为目的,对不满14周岁的女童实施猥亵,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彤彤及其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殷某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5万元,同时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11月6日,郑州市上街区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殷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法院驳回了彤彤及其家人的民事诉讼请求,理由是他们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缺少法律依据。法院认为,殷某某有强奸前科,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依法从重处罚;根据案件具体事实情节以及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后果,依法对殷某某作出上述刑罚。
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吴女士认为量刑过轻,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她认为,有强奸前科的殷某某在公众场所猥亵不满12岁的幼女,这些情节都是从重处罚的要素。家属收到检察院抗诉请求答复书,决定抗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特定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认为,目前来看,殷某某仅单次猥亵,叠加前科等要素也难达5年以上刑期标准。此外,孩子表现出自闭胆小、排斥异性等,反映出其心理可能遭受创伤,可作为“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其他伤害”的初步线索。如有为孩子就医产生的费用证明以及心理评估报告等,家属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吴女士称,案发至今,殷某某不仅没有道歉,其家属还在小区挑衅她的家人。这给彤彤造成了一定的创伤,现在彤彤不爱说话,不怎么和异性玩耍,连换衣服都要反锁门,怕爸爸看见。
